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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2日]  [点击数:]
  
冀中医〔2020〕13号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河北中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
2020年3月27日
 
 
 
河北中医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9〕110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拔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及财务净结余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尚未验收的在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活动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成员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审批资产配置、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
(三)对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统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设备类资产的管理,组织设备类资产验收、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 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
(四)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完善、维护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负责学校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审核和办理报批手续。
(六)组织编报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学校国有资产报告。
(七)定期公开学校国有资产情况,接受各种监督和检查。
(八)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不同来划分,负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其分工及工作职责是: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标识、文物、档案、陈列品资产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的管理;负责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及上报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负责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主要包括道路管路、植被、水电暖设施、门窗等建筑附属设施)、被服、办公家具等资产的管理。
(五)校园规划处负责在建基本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期刊、文献、数据库及附属设施类资产的管理。
(七)工会负责上级工会组织调配和使用自有经费配置的各类资产的管理。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除上述设备类资产范围以外的设备类资产管理。
第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是指占有(使用)资产的学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其分管范围内的资产具有合理使用权和妥善保管责任。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国有资产工作。
(三)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1.认真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账,有效管理好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2.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本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到货验收工作,督促资产占用(使用)人在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资产信息。
3.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审核、变动、调拨、报废处置等工作。
4.定期登录资产管理系统查询本部门资产信息变动情况,掌握本部门资产状况,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5.资产占用(使用)人校内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校时,资产管理员应提前督办资产占用(使用)人完成资产变更或移交手续。
6.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学校的资产清查等工作。
7.部门内机构设立、变更时,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于进行资产管理系统基本信息更新。
8.做好本部门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资产放置地的防火、防盗、防水三防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资产占用(使用)人是占用、使用、保管各类资产的教职工个人,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其名下资产具有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责任。
(二)有权限、有责任登录资产管理系统维护名下的资产数据信息,确保账、物、卡(资产标签)相符。
(三)其名下资产信息(新增资产、存放地点、使用人、使用部门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进行资产录入、变更及调拨,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准确、完整。
(四)主动配合本部门完成好资产清查工作。
(五)应充分利用好仪器设备现有功能,开发利用仪器设备的潜力,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七)本人在校内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校时,必须提前办理好资产变更或移交手续,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盖章。
(六)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其他资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学校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能需要和存量资产使用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匹配,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置,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否则,对其停止配置新的资产。
第十四条 资产占有(使用)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下一年度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与使用、报废更新等情况填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通用办公设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被服、办公家具报后勤管理处。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后,编制并申请年度预算。
(三)预算下达后,根据学校招标和采购相关规定购置资产,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和入账手续,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财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领用资产。未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但符合第十三条规定需要配置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后配置。
第十五条 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属于大型仪器设备。在申报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前,资产使用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业务分管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及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其活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学校资产使用主要有自用、出租、出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形式。
第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绩效考评,每年清查实物资产,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本部门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置换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否则财务不予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严格办理资产领用交回手续,房屋和设备等各类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发生变化时,须做好资产交接工作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和占有(使用)人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浪费和流失。
第二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于资产占有(使用)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可以进行调剂,对于重大资产的调剂,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进行可行性论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年度预算要求统一报财务处。在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按《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规定组织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严格按《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规定提交材料,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并与承租人签订合同书。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持有的科研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学校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确定资产权属、确认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学校资产清查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等确认批复,并核定资产总额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资产损失的核销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且不影响第三方利益保障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公开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各资产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四十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上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十一 学校各资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各资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实施特殊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 办法未涉及部分的资产管理根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中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冀中医财〔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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