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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
关于印发《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2日]  [点击数:]
 
 
 
 
 
 
冀中医国资〔2020〕2号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河北中医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
2020年2月29日
 
 
 
河北中医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冀财采[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学校委托从事我校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我校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有独立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遴选方式按照《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冀中医国资[2020]1号)的规定遴选。
(一)编制遴选招标文件;
(二)发布遴选招标公告;
(三)组建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确定候选机构;
(五)网上公示遴选结果。
第六条 根据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需求,遴选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6家。
第七条 评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开展学校采购工作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报价、业绩、信誉、服务团队情况、服务方案、用户评价等。
第八条 遴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连续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后重新遴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
(一)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上一服务期限内,考核不合格或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学校终止委托的。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和要求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以求实认真的态度,竭诚为学校服务,维护学校的利益,充分满足学校的需求。
第十一条 学校与遴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学校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在代理招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操纵招标投标。经认定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报学校批准后,终止与其代理业务合作,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学校及时妥善处理好投标人的所有咨询、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的委托事项和要求及时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并指定项目经理与学校联系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要求,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论证,并负责解释招标文件,解释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守的秘密。如出现严重失误并影响到招标及评标结果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报学校批准后,有权终止其代理合同年度内招标代理权,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处理并落实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必要时还须经过学校同意),严禁泄露与招标工作有关的秘密,如有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学校报送完整的招标评标资料。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遴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对采购代理的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影响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国资处和申购部门共同参与,按照采购项目登记顺序号与招标代理机构编号升序循环自动匹配的原则,随机选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代理的;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七)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八) 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九)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的;
(十)在服务期限内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条款的任意一条情形的;
(十一)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学校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