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3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为学校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设置的原则
(一)坚持以党章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党建工作开展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于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二)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较高,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实事求是,善于听取意见或建议,团结同志。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奉献精神较强,为人表率,廉洁奉公,敢于负责,群众威信较高。
(五)委员候选人须为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共正式党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一)党总支委员会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1.各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5或7人组成。
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本单位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人数不少于应选委员人数的20%。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统战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工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的可以兼任。
4.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职数,按学校确定的领导职数执行,由校党委推荐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
5.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中共党员的一般应是党支部委员会成员。
(二)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1.各党支部委员会由3或5人组成,教工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组织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等,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委员不够的可兼任。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2.机关党总支所属各支部的书记一般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3.公寓管理中心党总支所属各支部的书记由各公寓在编教职工正式党员担任。
4.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工办正式党员或辅导员担任,组织委员原则上由教工正式党员担任,副书记、宣传、纪检委员可由学生党员担任。
5.各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但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