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2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我校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建设与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环境安全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建立校、部处(设有实验室的部(学院)、科技处、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即一级管理部门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二级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设有实验室的部(学院)、科技处、实验中心),三级管理部门为各实验室。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实验中心、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安全工作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教育厅及我校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二)组织、制定、审核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教学及科研设备的使用和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相关文件的制定,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督导检查制度、审核并批准风险评估报告;
(三)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
(四)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五)督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与考核;
(六)负责组建实验室安全督查/协查队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七)负责组织处理实验室安全应急事件。
第六条 主管单位职责:
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组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四)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七)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职责:
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三)做好安全设施的配备、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台帐。
(四)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开展。
第八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观念,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凡申请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才能获批准入实验室开展学习、科研工作;
(二)建立教学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品。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到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购买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应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三)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设专人管理,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混放。
(四)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存放设施内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五)实验室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并及时、准确做好申请、购买、领用、使用、处置全过程记录,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剧毒、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单独存放,必须标明名称、性质等,有专人管理,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交由剧毒、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资质单位处置,并有处理记录。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工作人员须通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承担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自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不得随意丢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
(三)实验动物饲育和动物实验的部门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动物实验应在合格的设施中进行。实验动物设施内产生的废弃物需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送学校收集点暂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送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二)放射性实验室要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装备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使用工作信号,保证使用安全。放射源存放场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四)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器设备、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购买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建立辐射设备、装置、场所使用台账,定期对其保管、领用、操作、消耗、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主管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于具有在高压、高温等条件下运行易发生爆炸、燃烧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并参加政府相关部门举办的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使用部门应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岗位职责、应急预案,负责制定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放置在该特种设备附近位置确保使用者查阅。对本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培训,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性能测定,使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专管人员外,本校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要领,获得操作许可后才准予单独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第十四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有正式电工施工;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等。
(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灭火毯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四章 实验室环境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 实验室现场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主管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部门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部门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实验室危险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五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分级培训制度
(一)各主管单位要根据新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别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主管单位的各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及巡查巡检工作的培训。
(三)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及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实验室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相应人员要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范知识,取得相应资质,才能进行实验活动。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校、二级管理部门、实验室按照其职责,对实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抽查和巡查。每次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处室(部)及各主管单位,每学期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二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本单位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检查中发现的不能及时处理的安全隐患,各主管单位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上报,积极整改。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不得开放使用实验室。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主管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善后事宜,并向学校提交事故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时,能够奋不顾身抢险救灾,为避免事故向恶性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同违章行为作斗争,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五)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六)未根据上级单位或学校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因以上任何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中所执行的国家或部委的条例、规范、标准等如有修订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